“竞价排名”引发的监管思考

“竞价排名”引发的监管思考

前不久,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因竞价排名被“全民医药网”申请反垄断调查。实际上,百度自从诞生以来,就因竞价排名不断受困于各种法律诉讼和纠纷之中:从涉嫌MP3下载共同侵权到涉嫌大众搬场商标侵权,从竞价排名违反广告法之争到如今被申请反垄断调查……从法律角度剖析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对主管部门提高互联网行业监管也颇有启示。
竞价排名涉及的法律问题
搜索引擎在引入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之后,搜索的过程加入了人为因素和商业利益,整个性质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试图通过对近年来百度所涉典型官司的分析,来探讨竞价排名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
1、侵权。2007年5月9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公司状告百度侵犯其商标权,称其在百度网页上键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家”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网页栏目中出现大量假借“[url=]大众搬家[/url]”公司名义招揽生意的同行业企业网站链接。2008年6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百度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百度应当就该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谓帮助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引进了帮助侵权的概念。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人为地把侵权网站的链接提升到显著位置,方便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所以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2、垄断。2008年10月31日,“全民医药网”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对百度进行反垄断调查,百度是否涉嫌垄断立即引起业界高度关注。根据国内知名调查机构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2008年第三季度搜索引擎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百度网页搜索请求市场份额高达73.2%。根据《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规定,百度已经获得了国内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一旦其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则可被认定为垄断。竞价排名的反面——反向非竞价则屏蔽的做法,一旦被查证属实,将会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广告违法。2008年8月5日,深圳律师黄维领状告百度违反《广告法》。尽管此案到目前仍然没有结果,但百度竞价排名所涉及的违法问题仍不容小视。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很显然,百度竞价排名符合该定义,应被视作广告行为。近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网民因百度竞价排名提供的虚假信息而受骗的案件,百度竞价排名再次成为被指责对象。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发布者须验明广告投放者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而百度在这方面显然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不仅很多国家明令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在百度竞价排名中随处可见,如涉性用品、处方药等,而且百度也往往没有验明广告投放者的证明文件和档案,导致受害者一旦上当受骗却找不到诈骗分子进行索赔。